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解答

2016-05-07 17:05:16 字号:【小】【中】【大】

一、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

(二)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在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规范和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农村和谐稳定。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三)坚持确地为主的原则。这次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要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规定执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四)坚持群众主体的原则。要充分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征求群众意见,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民主讨论决定;村组集体的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保障农民自主权利,不得强迫命令、顶替包办、暗箱操作、强行推动。

(五)坚持质量为上的原则。要因地制宜,统筹谋划,先易后难,先试点、后铺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

(六)坚持乡镇(街道)主体负责的原则。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按照“省统筹部署,州督促指导,县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农经站承担具体事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土地确权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1、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对我县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承包土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只在登记簿中登清。 

2、 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协商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让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流转合同约定。自行开垦耕、自留地、园地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3、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的登记。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4、二轮承包后家庭弃耕并由集体重新安排其他农户种植的承包地的登记。若原承包户既没有申请放弃,又没有回来耕种的农户,在确权时既不确权给原承包人,也不确权给现承包户,作为待定地处理,若有书面申请放弃的,村组又没有给其他农户安排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而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5、基本农田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承包。对我县1998年二轮承包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转以后受转让方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由于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等,使原有的“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如村组已处理好的,按村组承包户已确认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村组没有处理好的,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测量切分的办法,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后进行登记,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6、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我县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登记。全家销户的土地,收回集体,按机动地处理;家庭成员中有婚出、迁出、死亡、失踪的仍按原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7、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8、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的处理。 对我县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后出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待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界畔进行登记。 

9、合并或分立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二轮延包后村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 

10、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的登记。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参加登记;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记;全家迁入城镇,无固定收入,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 

11、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外乡镇并在当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当将其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迁入乡没有取得承包地,应予以确权登记。 

12、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

13、 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14、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承包地登记。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但保留长年产量折合面积记录。对于扣除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 

15、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登记,维持原来每户承包合同不变,不增不减,多出的地仍然记在原户头上。按实有面积确权登记,并把原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权证登记档案中。 

16、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17、 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凡被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收回,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减相应面积。

18、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登记。在村组公益事业建设中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按原承包户进行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核减相应面积。 

19、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凡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20、附属地的确权登记。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21、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指“四荒”地,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档案,其登记颁证工作,不与这项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

三、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移交时间规定。

本次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地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2028年9月30日。以后待国家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起始时间不写具体时期,原则上属于我县1998年的二轮土地延包。